教育部於115年6月3日來函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,因「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」已非屬學雜費補助性質,學生如欲申領「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」與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、弱勢助學金或拉近方案(行政院減免學雜費)因補助性質不同,故無重複請領之疑慮。
勞動部公告,請參閱附件。